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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离婚律师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2013-04-11 15:40:01 来源:王国芳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统一咨询电话13537887755王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必须证明孩子随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或另一方没有抚养的能力及条件。符合以下几点条件可要求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离婚时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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